無證駕駛南京合力叉車致人死亡
2015年1月26日上午,佛山市尼羅建材有限公司叉車操作員劉某駕駛南京合力叉車在公司倉庫外叉取貨物運回該倉庫擺放。10時18分左右,叉車載著貨物前行至距公司倉庫門口約5米處撞倒該公司清潔工陳某,并將其卷入車底。
佛山市尼羅建材有限公司組織人員將陳某從車底救出,并打“120”求救,醫生到場后證實陳某已死亡。此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為95萬元。事后查明,劉某并未獲得叉車駕駛人員資格證。隨后劉某被公安機關立案查處并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處罰依據
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佛山市尼羅建材有限公司違反了以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第二十七條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因此,佛山市尼羅建材有限公司對該起事故負有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百零九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佛山市尼羅建材有限公司處人民幣20萬元罰款。
●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