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載機停車撞人
海口一司機駕駛裝載機,停車時由于疏忽大意,未拉手剎便松開腳剎,致使裝載車溜車將被害人撞倒后碾壓致死。8月12日,常林裝載機獲悉,洪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被告人洪某,男,1995年9月出生,海南省海口市人,漢族,初中文化,鏟車司機,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區某村。2015年2月6日因涉嫌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
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洪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2015年2月3日1時許,被告人洪某駕駛一輛柳工牌無號牌輪式裝載機到海口市秀英區濱海大道某坡地鏟沙作業。在作業現場,朱某駕駛的大型自卸貨車陷入沙地,朱某請求洪某協助拖車。洪某駕駛輪式裝載機以尾部靠近朱某駕駛的大型自卸貨車的尾部,朱某拿出鐵扣及鋼絲繩,將兩車尾部相連。連接完畢后,洪某駕駛裝載機協助朱某拖車。由于鋼絲繩未固定好發生脫落,洪某將裝載機向前開出二、三米后停車,在車內尋找固定鋼絲繩的扣子,朱某在兩車中間重新固定鋼絲繩。因洪某停車時未拉手剎便松開腳剎,裝載機發生溜車向自卸貨車移動,將被害人朱某撞倒。洪某意識到撞人后,立即將裝載機向前開出七八米后下車查看,發現被害人朱某已受傷倒在地下,洪某和工友杜某用杜某的電話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120急救車趕到現場后確認朱某已經死亡。警察趕到現場后,洪某表明是自己開車將朱某碾壓致死的。
經鑒定,朱某系胸部受巨大外力擠壓致縱膈大血管橫斷死亡。事故發生后,裝載機機主吳某、沙場相關人員鄺某跟被害人親屬達成調解協議,吳某賠償被害人親屬10.5萬元,鄺某賠償被害人親屬5萬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被告人親屬和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議,被告人親屬賠償了被害人親屬10000元,被害人親屬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洪某駕駛裝載機停車時由于疏忽大意,未拉手剎便松開腳剎,致使裝載車溜車將被害人撞倒后碾壓致死,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應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洪某在事故發生后撥打電話報警,到案后又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事故發生后裝載機的車主和相關人員向被害人親屬賠償了喪葬費、經濟賠償金等費用,被告人洪某親屬也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損失并取得諒解,對被告人洪某可酌情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洪某在案中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決定依法對被告人洪某適用緩刑。判決洪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常林裝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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